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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课程有著作权吗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学术著作发布时间:2016-11-29 14:50:30浏览:

   网络课程有著作权吗

  在当前对著作权的管理规定中来说有网络课程的著作权,但是这个方面的要求事项比较繁琐,总结起来主要根据以下这些要求规定,所以大家要先了解以下这些信息事项,这样对你著作权的认识归纳才有所帮助。

网络课程有著作权吗

  一、 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的政策分析

  我国关于网络课程建设的相关政策打上了英美法系版权传统的印记,看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因此设计了是否对网络课程开发制作作出实质性投资的权利归属标准,附带也提到了大陆法系作者权传统所尊重的精神权利归属问题。

  如有关高等教育的网络课程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课程建设工程的支持方式包括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政策支持三种。全额资助指由投资者全额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归投资者所有,项目承担者享有署名权。部分资助指由投资者和项目承担者各自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项目经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投资者和项目承担者分享。政策支持是指对申请项目提供政策上的支持,项目经费由承担者自筹,项目成果的著作权由承担者独自享有。”有关教师教育的网络课程申请指南指出,所有网络课程开发项目具有全额资助性质,各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出版权由投资者拥有。

  但该指南又要求项目承担者在申请时需提供至少1∶1的配套经费,这样,网络课程的权利主体除投资者和创作者外,又加入了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或者第三方投资人。先前的权利归属条款已难以执行(“全额资助性质”的界定很模糊),加入新的权利主体后,权利关系的处理将变得更为复杂。不过,这些政策性规定还是给处理网络课程著作权归属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它使我们初步明了,网络课程开发制作过程中所涉及的权利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不管有多少方)、制作者 (及其合作者)以及制作者所在单位等三类;著作权作为包含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中列举概括了17种权利类型),在解决网络课程权利归属问题时尝试使用权利分割、分别行使的办法是可能的。

  二、 委托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网络课程的投资者与制作者之间,因经费资助以及是否参与创作,可能产生两种关系:委托创作关系和合作创作关系,由此产生的成果就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合作作品两种类型。

  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按委托人意志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该法提出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两种情形:约定归属和法定归属。

  约定归属,即著作权归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虽然受托人是作品的作者,但委托人依照双方约定可以依约受让取得著作权,特别是财产权。约定归属与合同法关于委托开发合同的规定紧密相关,合同法第331至334条规定了技术开发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法律责任,如“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法定归属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条件下依法享有著作权的情形。在这里,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委托人来说略失公正。依照《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虽然委托人投入了网络课程创作资金,但若约定不清则受托人将依法取得著作权,以后委托人若意欲使用该作品,则不得不重新取得受托人的授权并向其支付费用,这对委托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缺陷曾经引发了多个著作权纠纷。认识到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12日颁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委托创作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该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司法解释的这一补充规定与著作权法第17条一起,为委托创作网络课程如何归属权利提供了有效的参照。

  三、 合作创作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

  合作作品的确权问题在权属纠纷中发生最多,因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软件合作开发应该订立书面合同。需要指出,具有一般合作关系并不一定就产生合作作品。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作品需具备严格的法律要件,即合作者之间必须有合意、合创行为。合意是指合作者对完成某一作品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合创是指合作者均为作品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对于网络课程开发来说,与项目承担人构成合作作者的可能有投资者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不过,构成合作作者必须满足以上两个要件,“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那些为网络课程提供资料并数字化、编辑修改加工,以及提供咨询指导工作的人,大多数情况下不能被认为是合作作者。

  对于合作作品权利的行使,《著作权法》的规定也较为详细,该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里的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网络课程开发如果存在合作创作,我认为可以比照以上规定行使权利。

  对于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还有一些要求事项,小编就不做过多的介绍了,对于更多有关著作权上的事项规定,你都可以来咨询在线编辑人员,他们会详细的为你做指导介绍,小编在这里希望大家都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网络课程有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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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网络课程有著作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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