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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翻译版权思想的冲突与契合职称论文发表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民事诉讼论文发布时间:2014-03-11 10:16:56浏览:38次

  关键词:权力差异,翻译版权,跨文化交流,职称论文发表

  摘要:近现代中西方在翻译版权问题上的交锋,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在更深的层面体现了跨文化交流过程中文化间的权力差异,同时也从一个侧面表现了翻译在文化权力关系中的谈判作用。正是通过这种权力关系的谈判,中国才最终走向了世界。

  随着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新中国1990年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加入WTO,并对国内版权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标志中国开始与世界接轨,在国际版权问题上也少有争议了。综观旧中国在翻译版权问题上与西方的冲突,或许有人认为旧中国人们缺乏法律思维,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能与世界接轨。但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西方看来的侵权行为,却是跨文化交流中的正当行为。职称论文发表《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最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最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1.引言

  早在公元1068年,中国宋朝朝廷曾下令除国子监外,一般人不得刻印《九经》。此禁令通常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版权保护令,比西方类似的敕令要早将近四百年。毋庸置疑,中国最早意识到版权保护问题,归根于其当时领先西方的印刷技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制定正式的版权法上中国却表现得非常迟缓。直到1910年,中国才在西方的压力下出台了第一部版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这比西方第一部版权法,即1709年英国颁布的《安娜法》,晚了将近两百年。这种迟缓,在有些人看来,主要由三种因素造成:长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封建专制的高度集权、以及儒家文化的影响。而在笔者看来,这三种因素只是未让古代中国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标准的法律体系,真正阻止其形成正式版权法的,则在于中国的学术传统思想。这种学术传统认为知识传播的首要目的是为社会谋发展而非为个人谋福利,因而强调“传道、授业、解惑”的师承而忽视最大经济利益的获取。在这种传统下,中国知识分子常常耻于通过出卖知识或版权获取经济利益,而将弟子将来胜过自己视为最大的荣耀。

  直到近现代,这种学术传统思想还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中国人的版权思想及对版权的态度,从而引发了与西方版权观念的冲突。这一冲突在涉及到翻译版权问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本文将粗略回顾十九世纪末到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前后中西方在翻译版权这一问题上的交锋,并试图从权力关系的角度来解释这一现象,同时探寻中西翻译版权思想冲突后的可能的某个契合点。

  2.旧中国对原作者翻译版权的侵犯

  清政府于1840年鸦片战争战败后被迫打开国门,同时也开始开眼看世界。当时一些开明的士大夫和进步的知识分子开始把西方列强当做老师,梦想通过学习有朝一日中国能够赶上甚至超过西方,就像中国学术传统上所期待的弟子要超过老师一样。洋务派提出的“师夷长技以自强”和“师夷长技以制夷”口号正代表了这种学习心态。翻译是学习西方的一个重要途径,由此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继东汉至宋朝的佛经翻译和明末清初的科技翻译之后的第三次翻译高潮。而与前两次翻译高潮不同的是,此次翻译高潮将中国卷入了国际版权问题。

  在迫使中国打开国门时,由于中国没有版权法,列强的许多版权利益常常在中国市场遭到侵犯。这种状况当然不是列强愿意看到的,于是1902年利用与清政府续修商约的机会,美国商约谈判代表首先要求中国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给予足够的保护,由此引发了中国士大夫阶层和出版商的激烈讨论。时任管学大臣的张百熙就提出了“不立版权, 其益更大”的主张。他分别致电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力陈自己的理由:一是中国急需引进大量西方知识,如果受到版权限制,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势必滞缓;二是设置版权对西方各国也没有益处,如果中国不能学习更多的西方知识,就会影响中外商务交往。然而,处于弱势的清政府最终还是不得不在与美国、日本签订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和《通商行船续约》中承诺保护外国作品的版权。

  除迫使中国签约承诺保护外国版权外,列强还敦促中国制定版权法。1905年,当中国第一部版权法还在酝酿的时候,前清进士、杰出的出版家张元济亲拟了《对版权律、出版条例草稿意见书》,其中特别就翻译外国著作的版权问题提出看法,认为原订版权律“此条大有流弊,应详细斟酌。按有版权之书籍,非特不能翻印,抑且不能翻译。中国科学未兴,亟待于外国之输入。现在学堂所用课本,其稍深者大抵译自东西书籍。至于研习洋文,则专用外国现存之本。若一给版权,则凡需译之书皆不能译,必须自行编纂,岂不为难?至于洋文书籍,一一须购自外国,于寒畯亦大不便。是欲求进步而反退步矣。”他还认为版权律草案谓外国如保护中国版权,则中国亦保护外国版权,“此不过欺人耳目之语”。因为当时外国翻译中国书极少,“欲其给我版权,彼必不吝”,而这不过是“我以实际之利权,易彼虚名之保护”而已。

  尽管遭到中国各界反对,各项保护外国版权的规则最终还是在中国正式确立下来。这次中西方在版权保护问题上的交锋以中国的妥协暂告一段落,但这并不能说明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完全受到西方的压制。一方面,中国在与列强续修的商约里限定了“为中国人备用”或“专为华人教育及享用上而作”的书籍图案才能享有版权,从而让外国著作在中国翻译时冲破了版权的限制,方便了国人为开启民智而进行的必要的外国书籍的翻译。有详细记载的清光绪三十四年中日《正则英文教科书》和民国十二年中美《韦氏大学字典》版权讼案,最后以中方的胜利而告终,对发展当时中国的教育而言应该具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就清廷而言,制定版权法虽然是迫于列强的压力,但真正使其有兴趣制定这项法律的则是列强对中国法制健全后放弃治外法权的承诺。有学者曾指出:“事实上,在清廷看来,保护外人的作品只是一种手段,而其真正的目的在于废除治外法权,以构建一个现代性的民族国家,与西方列强处于平等的地位”。从这点上看,版权法的制定也是软弱的清政府对列强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反抗。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统治,因而1910年出台的《大清著作权律》并没有得到真正实施。之后的北洋军阀政府于1915 年颁布了一部《北洋政府著作权法》,内容与《大清著作权律》大体相同。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统一全国后不久也制定了《著作权法》,同时公布了《著作权法实行细则》。由于南京国民政府逐渐取消了治外法权,赢得了完全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有必要简要介绍一下这一时期著作权法实行细则的相关内容。该细则规定,对外国人的作品提供十年的著作权保护,但限定了外国人的作品必须是“专供中国人应用”的作品,而且,除乐谱、剧本作品之外,外国人的作品都只享有重制权,而无翻译权。这样,虽然在西方看来,在国民党统治大陆的二十几年里,许多外国作品在中国仍然受到侵害,但受到侵害的多是翻译版权,而这种侵害在中国看来则是合法的。由于中国已经赢得了法律的完全独立,当时发生的涉外版权纠纷寥寥无几。

  发现通过续修商约和中国版权法都不能达到充分保护自己版权利益的初衷,列强便敦促中国加入版权国际保护同盟,由此又引发了中国是否应该加入世界版权同盟的争论。反对中国加入版权同盟的认为:首先,加入版权同盟,中国将不能自由翻印外国人先进的研究成果,更不能翻译,这对学术发达、文化进步阻碍甚大;其次,美国的先例表明,在著作不多、工商业不发达、总体实力不能与外国比肩之时,不能轻易加入版权同盟。与清末类似争论不同的是,此次争论在民间出现了主张中国加入版权同盟的论调,但在翻译问题上,还是认为要保留我国自主的权力。此次争论也没什么结果,中国最终也没加入版权同盟,但这次争论显示了中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与西方的角力,开始有了国际版权保护意识。

  3. 中西翻译版权思想的冲突:文化间的权力较量

  旧中国在翻译版权问题上与西方的冲突,实质上是翻译过程中文化之间的权力较量,因此,仅仅将这种行为归为合法或非法并不能全面而合理地解释这种现象。理查德•亚克蒙德(Richard Jacquemond)曾对翻译中的权力差异作出四种假设,其中第一条为: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文化与处于霸主地位的文化相比,在翻译数量上,前者会不可避免地远远高于后者。按照这种假设,中国文化上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翻译列强书籍的数量毫无疑问地要远远高于列强翻译中国书籍的数量。翻译数量上的极大不平等,再经济上的贫困落后,旧中国要以比较廉价的成本壮大自己,不得不置原作者的翻译版权于不顾,否则自身利益将受到很大损害。假若当时中国完全屈服于西方的版权理念,翻译绝对不可能成为“中国社会变化的催化剂”,从而最终有实力在版权问题上与世界接轨。

  尽管翻译会表现出文化间的不平等,翻译中的霸权也不可避免,但翻译的最终目标还是促成文化间的平等对话,而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文化要与处于霸主地位的文化平等对话,必须首先通过大量翻译处于霸主地位的文化来提升自己。因此,在一定时期,处于支配地位的文化不理会原作者的翻译版权,可以视为是对文化霸权的斗争。就中国言,在加入《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前不断侵害原作者的翻译版权,实质上是对列强霸权的反抗,而这种反抗最终提升了中国的实力,从而赢得了与列强交流时相对平等的地位。

  旧中国在翻译版权上的所作所为,在思想上根源于中国学术传统上对知识传播的看法。在中西方文化权力差异悬殊的情况下,这种思想与西方版权理念发生了激烈冲突。中国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缩小了中西方文化权力差异,同时也减缓了在翻译版权问题上的冲突。然而,文化间的权力差异使得冲突至今依然存在。辜正坤提出的筛选积淀重译论 就是这种冲突的代表。他指出,“筛选积淀重译论的提出,绝不只是一个翻译方法问题,从广义文化的角度看,这是对西式法理学是否完善的挑战”,认为很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版权法,并为建构中西合璧式的有关翻译作品权益的新版权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这种对西式法理学的挑战多少跟中国版权法的法理学基础相关联。西方属于个体主义文化,西式版权法建立在“财产价值观”之上,因而以保护个人权益、保护私有领域的东西为基点。中国属于集体主义文化,版权法则以“人格价值观”为取向,自然在保护私权上有所弱化。例如,现行的中国版权法中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是作者,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作品可以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在版权法保护的是集体财产还是私人专有财产这一问题上便界限不很分明。

  西式版权法在保护作者私权上引进了思想/表达二分法,规定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表达的思想。按照这一原理,重译一部作品时是坚决反对抄袭旧译的。然而,“问题是在翻译的时候,往往又有些句子可能只有一种最好、最贴切的译法。旧译取得先占优势,抢先用了,后来者只好另起炉灶,没有绝大才华,很难有所超越,甚至常常不如旧译”。这对后人继承前人某些传神译笔,并结合自己的创造提高翻译界的整体水平显然不利。一方面,我们要保护原译者的私权,另一方面,我们又要促进翻译集体事业的发展,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在这一问题上,中国版权法的价值取向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某种法理依据。辜正坤对西式法理学的挑战体现了新时期处于边缘地位的中国文化与处于中心地位的西方文化的反抗,而这种挑战是否能够得到普遍认可,则有待于中国在文化间权力较量后的最终位置。

  4. 中国翻译版权思想与西方解构主义思潮的契合

  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在西式法理学那里,独创性被界定为思想的表达。随着解构主义思潮在西方的兴起,即便是这种看似科学的界定也遭到了颠覆。在论及文本的独创性时,罗兰•巴特指出:“文本就是由一系列引自无数文化中心的文句组成……作者只能模仿某种表达方式,而这种表达方式也总是前人用过,绝非某人独创。他仅有的才能便是利用各种作品合成自己的作品,以某些作品去反驳另一些作品,但绝不依赖其中任何一部作品”。既然任何文本的表达都绝非某人独创,西方版权理念就不能不受到质疑,因此,“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说版权是法律的,毋宁说它更是政治的、经济的”。

  在翻译学界,随着对文本独创性的解构以及对翻译本质认识的深化,原作者的翻译版权也不断受到挑战。为提高译者的政治经济地位,劳伦斯•韦努蒂主张隐身的译者从此显形,力图将译者提升到与作者同等的地位,故而要求限制原作者的翻译版权。他提议,“外国作者享有的翻译权应该限制到一个短短的时期,这个短短的时期过后,外国文本便进入只为翻译目的而设的公共领域”。这一提议与旧中国在原作者翻译版权问题上的思想存在某种契合,如果能在将来得到实现,人们便更能理解旧中国对原作者翻译版权的侵犯。

  中国翻译版权思想对西方版权理念从激烈的冲突到最后存在某种契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西方文化交流中权力较量的轨迹。冲突体现了中西方文化间的权力差异,契合则体现了权力较量后的最终趋势。因此,中西方在翻译版权问题上的交锋,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涉及到更深层次的文化间的权力关系问题。

  5. 结语

  福柯把权力表述为一种斗争-压制图式(the schema of struggle-repression)。压制是强者对弱者战争的政治结果,斗争则是弱者对强者的反抗。在翻译版权问题上,一方面,西方的压制最终让中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终止了在他们眼里的中国的非法行为,而另一方面,中国对西方的压制也进行了反抗,同时中国的翻译版权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还对西方的版权理念行使了颠覆的权力,这一颠覆又与西方解构主义思潮产生了某种契合。从翻译学的角度看,中西方在翻译版权问题上的交锋,也从一个侧面表现了翻译在文化权力关系中的谈判作用,正如埃德温•根茨勒和玛丽亚•提莫志克所指出的,翻译中权力的运作方式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无情的压制和限制,相反,翻译跟其他文化活动一样,可以用来进行话语反制(counterdiscourses)和从事颠覆活动,或者起到介于话语反制和颠覆活动中间的某个作用。正是通过这种权力关系的谈判,中国才最终走向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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