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应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要注意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首次把审计作为加强对权力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写进了报告,扩大了审计监督的领域,提升了审计监督的层面,这是新时期审计机关面临的全新课题。能否充分发挥审计对权力的监督作用,既关系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又关系到审计事业的发展,意义深远,责任重大。
一、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对执政兴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义重大
(一)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巩固人民政权的需要
古今中外,虽社会制度各异,但建设和巩固已有政权是每一个当权者都必须面对的问题。纵观人类历史上世界各国政权的更替,虽都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但执政中对权力的滥用,而社会又缺乏甚至丧失对权力应有的监督,导致最终走向覆灭,却是一个共同的规律。以史为鉴、可知兴替。新中国成立之初,百业待兴,共产党面临着建立和巩固新兴的人民政权这一重大历史任务时,黄炎培老先生向毛泽东主席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能否走出这个历史怪圈。毛主席沉思后,为我党开出一个药方:“发扬人民民主,建设人民民主国家”。这个药方的核心是以史为鉴、倡导民主、巩固政权,人民的监督是发扬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和重要形式。50年后,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正是以史为鉴,站在巩固政权、执政兴国的高度,顺从民心,顺应民意,真正做到还政于民,最大限度地防止权力被滥用。只有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拓宽监督渠道,使权力运行置于各种形式的严格监督之下,无产阶级政权才能得以长治久安,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这个目标的根本点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加强对权力监督、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公民实现民主权利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直接的民主形式如听证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间接形式则主要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公民选出的人民代表来参与决策与监督。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本质在政治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价值目标。公民对管理社会的知情权、参与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了人民群众更好的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只有把一切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加以严格的法律界定,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才会防止权力被滥用。
(三)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种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由于体制、法制、政策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管理、监督等工作中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致使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凸现出来,特别是消极腐败现象的滋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良作风的泛滥,已为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如当前在经济领域出现的制假造假、以权谋私、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给改革和发展带来严重阻碍,危害极大。个别领导不讲决策科学民主,滥用手中的决策权,决策失误甚至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导致重大损失浪费;少数部门、单位滥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权、监督权,败坏党风、政风,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当前存在的不正之风,不仅表明不断增强我党防腐拒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执政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而且进一步表明,越是改革开放,经济越是发展,越需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四)加强对权力的审计监督是审计事业发展的需要
审计机关是政府重要的经济执法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能。审计机关成立20年来,加快了审计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审计领域不断延伸,监督职能日益扩大,实现了从单纯的微观查错纠弊审计到微观与宏观决策与效益审计并重的转变,审计监督也提升到了较高层次。各级审计机关通过加强对国家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审计监督,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充当了国有经济“卫士”、领导决策“谋士”和反腐倡廉的“勇士”,在打假治乱,维护经济秩序,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廉政建设,服务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审计事业要发展,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近几年,审计机关在加强对权力监督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在各项审计过程中,加强了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注意突出重点,纠正和减少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区分责任,提出科学建议。尤其是对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使监督层面从一般意义上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扩展到对领导干部决策和权力运用过程的监督。宪法、法律赋予审计的神圣职责,审计机关成立20年的实践以及审计事业长远发展的要求,使审计应该、能够、必然成为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中发挥独特的作用,从决策和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确保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审计在对权力监督中的重要作用
1、权力的实质
一般意义上讲,权力所体现的是政治上的强制力和经济上的支配力。权力的主体可以命令其客体从事某种活动或禁止从事某些活动,可以决定物质的使用和分配,被支配者必须服从,否则权力的主体将使用国家的强制力量迫使其屈从。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也就是说,我们的国家权力除具备权力的一般特征外,它的本质属性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的,又必须接受人民监督。换句话说,政府所行使的一切权力,其最终的根本目的是确保人民的权利不受侵害。法律既是对权力行使行为及权力作用范畴的规范界定,同时又是对权力行使者的一种强制制约。依法治国的本质是依法行政。所以,对权力的监督核心是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这种监督实质上是对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依法得到保障的监督。
2、对权力监督的多渠道
——政党监督。包括执政党的自我监督和参政党的外部监督。中国共产党是领导一切事业的核心力量。一切国家法律都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制定的。作为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成员不仅要模范遵守和严格执行,而且要监督各级政府认真执行。
——权力机关的监督。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明确规定,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消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司法监督。主要指法检两院依照法律授权,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察、审判,以纠正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保障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内部监督。包括政府内专设的行政监督机构的依法监督和政府行政机关内设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前者包括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依照《监察法》和《审计法》实施的监督;后者指诸如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行业业务监督和一些行政机关内设的涉及机关及本行业业务监督机构的监督。
——公民监督(民主监督)。《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公民的上述行为,“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舆论监督。包括新闻机构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也包括民意调查、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不同形式的公众舆论的监督。
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对政府权力监督的渠道和形式是广泛而多样的。审计对政府权力的监督虽然非常重要,不可替代,但仅是诸多形式的监督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对政府权力实施监督中,不要也不可能包打天下。
3、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权威性首先取决于职责授权的层次,其次取决于受权部门自身在对政府权力实施监督中工作的质量。审计监督的权威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审计监督职责法定授权的高层次。国家审计机关是唯一专司综合经济监督职能的法定机构。《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宪法》中专列条文明确表述的仅审计一家。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
——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宪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而且国家审计机关除司监督职责外,不从事任何其它的具体经济经营管理活动,不承担任何监督之外的职责,这就有效地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监督的专业性。尽管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都行使一定的监督职能,他们监督的仅是经济活动的某个方面,而且就其性质而言,是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管理职责结合在一起的内部自我监督。而审计机关是专司经济监督的机构,它不仅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具有其它任何一个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所不具备的广泛性和专业性,而且还可以对其它经济监督部门依法实施再监督。
——审计监督的宏观性。宏观固然不是无数微观的简单相加,但微观是宏观的基础所在。一般意义上的审计都是从具体单位、部门和具体项目做起,从具体的一笔笔财政、财务收支入手,但鉴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多样性和广泛性,使审计机关在综合分析诸多的具体审计结果中,更便于发现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使审计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更具有高层次和宏观性。
——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不仅全国有一支数量相当可观的审计队伍,而且这支队伍大都经过多种专业培训,长年从事审计专业工作,具备了较扎实的业务水平和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较之非专司经济监督的部门,这支队伍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有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
4、审计监督的有限性
权力的行使与对权力的制约是一对永存的矛盾。在有限的时空内,一切权力的作用发挥以及对其有效的制约都是有限的。世界上既不存在无限的权力,也不存在无限的制约。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也毫无例外。审计对权力的监督是必要和有效的,但其作用又是有限的。
——审计监督法定授权的有限性。《宪法》明确划定了审计的监督范围,国家审计机关只能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又根据《宪法》进一步将审计机关的职责细化为15条(《审计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第三十条),把审计机关的权限细化为6条(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这就划定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监督职责的作用范围。
——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审计资源既包括审计队伍的规模、审计机关设施这些有形的“硬件”资源,也包括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审计手段和审计人员的认识能力这些“软件”。目前,由于受行政总编制的制约,全国审计人员的数量相对审计客体而言存在着明显不足;受财力的制约,审计设备工具的更新力不从心,明显滞后;受审计机关组建初期人员素质先天不足及工作与培训提高二者矛盾的制约,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存在着明显不适应。以上这些问题越是基层反映越明显。这无形中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一般意义上讲,任何一项法律法规所规范的都是社会上已经存在或已经发生的行为,而且任何一项法律法规又都具有相对稳定性,所以它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这一点在社会大变革的时期表现尤甚。严格地讲,任何一项重大的改革都是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突破,否则就谈不上改革。而一项新的重大法规的形成,从改革的实践、到政策的出台再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必然会有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这就为依法实施监督的审计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如何既维护现有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这已不纯粹是一个理论探讨问题,更多的是审计的实践问题。
三、审计对权力监督的实现形式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谈到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时明确指出:要“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这就明确了监督对象——“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监督重点——“决策和执行等环节”;监督的具体内容——“人、财、物的管理和使用”。按照这一要求,发挥审计对权力监督的职能作用,它应该包括权力运行的三个阶段:首先是对权力授受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其次是对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督;第三是对权力执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其中主要包括对决策权、执行权的运用和个人廉政情况的监督。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和《审计法》授予审计机关的权限,结合审计工作特点,当前,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审计对权力的监督。
(一)深化财政预预执行审计,对财权的决策和执行加强监督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资金的筹集收缴和管理分配权集中体现在政府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上,它包括财政资金运行过程中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具体讲,就是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两个环节。抓住了对预算编制环节的监督,就是牵住了对决策权财权监督的牛鼻子,从源头上堵住了财政收入权和分配权的滥用问题;抓住了对执行环节的监督,就是抓住了对财政资金具体使用权监督的中心环节,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财权运用的违法问题。当前,适应对财权监督的需要,我们必须明确对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在决策环节,一是检查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定应确保的支出顺序,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支出的要求,是否体现了特殊项目法定预算的要求,有无滥用权限,在预算支出安排上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二是以《预算法》为依据,检查在编制预算过程中,是否把应列入预算的收入列入预算,有无隐瞒、少列、虚列问题;三是检查预算的调整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有无擅自调整的现象。
在执行环节,一是检查是否按照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及时向各部门批复,有无擅自更改预算内容或迟延预算批复;二是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是否做到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无越权擅自减免、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截留挪用预算收入,是否存在违规超征、溢征、人为地调节收入、超越职权乱设收费项目侵害缴收人的合法权益问题;三是检查财政部门是否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有无拖延现象;四是检查部门预算执行中,有无随意变更支出科目、调整支出标准,甚至滥用职权截留、挪用、私吞国家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深化财政决算审计,加强对财权运行结果的监督
财政决算是上年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结果的集中体现,实质上也就是财权运行的结果的最终归宿。对财政决算的监督实际上是对财权拥有者权力运用结果的最后验证。只有对其进行监督,才算完成了对财权运行全过程实施的监督。一定意义上讲,对财政决算的监督既是对年度财权运行全过程监督的终结,又是对新年度财权运行监督的开始。因为财政决算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这一监督不仅是对已发生的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督,而且应该是对效益性的评价与监督。充分运用已取得的审计成果,促进新一轮预算执行更加规范,不断提高依法理财水平。适应对权力监督的需要,财政决算审计的重点应为:一是检查决算收入的真实性、合规性,看有无违反规定,截留挪用上级收入,有无超越权限,擅自减征免征和超征溢征问题,二是检查决算支出,检查有无超预算、铺张浪费、乱发奖金补贴、甚至化公为私,贪污私分现象;三是评价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深化重点建设项目审计
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可持续发展是在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资源的前提下,以资金的持续投入来保证的。经济效益的体现形式只能是少投入多产出。没投入不可能有产出,因此,对利用国有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是审计加强对权力监督的又一项重点内容。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必须对项目的决策、执行和最终效益全过程进行监督, 以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在决策环节:
一是对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开工报告是否遵循了规定的程序,有无为展示“政绩”违反经济规律及有关规定凭长官意志乱拉乱上项目短期行为;
二是检查建设工程预算有无超出权限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三是监督评价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看有无为追求短期政绩,透支地方财力,超越财政承受能力乱拉资金超限负债的问题,影响地方发展后劲的问题;四是在项目的结构和布局上,是否注意了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执行环节:
一是着重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资金的管理情况,看有无滥用权力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的问题;
二是检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以及限额以上设备的采购是否合法和规范的问题。三是检查建设物资、设备的管理情况,看有无浪费、损失、挪用以及越权擅自处置的问题。在项目结束环节:
一是通过对建成项目进行绩效审计,验证项目立项是否科学、正确,负债结构是否合理,可行性研究是否准确,验证决策权是否得到正确行使;
二是通过对建成项目进行绩效审计,看其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和预期生产能力,从而追溯验证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建成后经营阶段管理权力是否得到正常行使,有无滥用职权造成损失浪费的问题。
(四)从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的角度,深化专项资金审计
财政专项资金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财力保障,它的有效使用关系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能否贯彻落实,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能否得到发展的问题。因此,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权、管理权和执行权的监督是审计对权力监督的重要一环。在审计监督过程中要把握好三个环节。决策环节:重点监督评价“专项”的立项是否科学,是否存在为争资金、争投入而脱离实际,不讲效益的主观立项和假立项。执行环节:重点监督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得到专项使用,有无利用职权,挪作它用的问题;专项资金是否得到节约使用,有无挤占挪用及损失浪费;资金运行结束环节:通过对项目开展绩效审计,检查项目资金及项目本身所预计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是否得到实现,验证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以及项目管理执行的有效性,从而验证项目资金管理机关和项目执行机关财权和事权的运行效率和运行能力。
(五)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按照1999年中央“两办”通知精神,近几年,审计机关开展了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实际工作中看,尽管这项工作还存在着诸如审计授权和立项不规范,审计程序及评价标准不统一,审计结果应用缺乏刚性等问题,但是,它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入手,以评价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最终目的,即“审事”起始,“评人”为终,实质上起到了对领导干部经济权力的评价和监督作用。审计结果就经济责任(权力)的履行情况,一方面向干部管理部门回答了此人可不可以再用、重用的问题,实现了对被审计者权力的直接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对人事管理部门的用人权实施了间接监督。经济责任审计的业务覆盖面涉及到了各个行业和领域,也包含了权力运用的各个环节。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将是审计对权力进行监督的一种最有效的形式。
四、几点建议
(一) 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审计属行政执法中专司经济执法的一种监督行为。执法的重要前提是有法可依。所以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确保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有效到位的最关键的问题。现行国家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已具备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意义,也具备特定的手段和相对责任,但现有法律法规界定的审计机关的监督作为,更多的是侧重对客观上已发生现象的是与非的鉴证和对问题的处理纠正,除构成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件外,一般不涉及对行为人的责任评价和追究。
党的十六大提出在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中,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措施。但目前现行的法律尚缺乏明确的依据。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应包括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不作为、失职渎职的监督,也包括执行权力缺位、错位、越位的监督。从监督的具体内容到实施监督的程序与方法、界定是非的标准都应通过立法予以确定。
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把执政党的重要方针路线政策通过立法上升为国家意志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特征。为确保审计对权力制约和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首先要从法律上给予合法的“名分”,把加强审计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一内容写进《宪法》。《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立法精神变为可操作实行的法律法规条款。其次,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和审计的基本法《审计法》的问题解决之后,在总结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完善相应配套的法规条例,增强可操作性。
(二)整合监督资源
整合监督资源,目的在于建立科学高效的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行政等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进而进一步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就加强审计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而言,这里应当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国家对现行体制下各种监督力量进行整合;二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资源整合。
目前,我们国家在对权力的监督上存在着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并对各种形式的监督赋予了不同的职责和权限,这在目前或今后都是十分必要的。但由于存在职能上的交叉现象,在不断重视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同时,监督层次过多,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头执法重复监督的问题逐步显现出来。因此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整合现有监督资源已成为现时的必然选择。审计监督是监督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二十年来的实践证明,审计在促进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各种监督力量之间缺乏更加紧密的联系与配合,未能充分做到对各种资源、信息、技术的共享,因而在对权力的监督方面审计工作效率和成果利用率均远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特别是审计实践中存在的“只对人不对事”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单位和个人存在的“公共权力个人化”现象,无法起到有效遏制其违规违法事件重复发生的效用。从这个角度上讲,适当借鉴国外审计监察一体化的机构设置模式,把“查事和查人”权合为一体,解决目前审计对权力监督中存在的查事与查人脱节的问题。
对审计监督自身力量的整合主要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与内容、审计方法与技术手段以及审计部门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内容。现代审计理论的基础——公共受托责任指出,政府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财政开支,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这就要求其必须公正陈述和充分披露财政状况。审计监督的首要目标也正在于此。同时审计目标中还应当体现应有的宏观性和预见性,即判断政府财政开支中政策的制定和项目的确定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采用了科学和先进的工作方法和标准信息化,以及对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危险情况有分析性预见性判断等。审计目标的界定,是保证有效监督政府规范行使公共权力的重要前提,而审计内容、审计方法及技术手段则是完成审计目标的重要保障。因此强化审计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审计理论研究,不断进行审计理论和审计方法创新,包括制定科学的审计目标、内容及相关的审计标准体系及使用先进审计手段等。此外,合理设置审计部门内部职能机构,不断提高审计队伍人员素质,增强团结与协作,使之上下左右形成合力,并为最终完成审计目标,促进和加强审计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提供强大物质基础。
(三)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健全和完善法制,使对权力的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整合监督资源,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这无疑都是必要和必需的,但这毕竟需要一个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在当前,为落实好党的十六大精神,真正发挥审计对权力的监督作用,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大框架内和机构设置的状况下,当务之急是加强司法、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力争最大限度地发挥合力作用。
1、年度监督重点和工作计划的协调。根据改革的进程和经济运行的规律,应提出共同的监督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并通过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实现共同的监督目标。
2、实施监督过程的协调。包括阶段性的重点目标,体现行业特点的监督方案、方法步骤、情况的及时沟通交流,力争做到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3、法律法规方面的协调。因各部门司职不同,职责各异,不同部门都有带有明显行业特色的法规可依,应从国家中央机关做起,力争同类法规的制定出台、司法解释、执行标准等方面的一致,以减少或杜绝在不同监督部门间执法监督中不必要的掣肘。
4、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和各级人大的监督作用。对权力的监督既要体现其相对的执法独立性,又必须自觉地将一切监督行为置于党的领导下。依法实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责之一。虽然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就其属性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但就审计对权力监督的实施内容而言,又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监督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在工作中加强与人大机关的协调,审计机关也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审计对权力监督管理类核心刊物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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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对权力监督管理类核心刊物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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