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随着古典企业逐渐走向现代企业,集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于一身的笼统的资本必将分化,人力资本将逐渐独立于财务资本,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部分甚至会成为主导力,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合作是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如何在知识经济中从财务上反映人力资本,这引起了广大会计学者的兴趣。对于人力资源的确认大家达到了理论上的一致,但由于人力资源的不可计量性,理论研究都是浅尝即止,阻碍了人力资源的财务上的可行性。本文从人力资源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参考了大量的人力资源的研究成果,提出以公允价值作为人力资源的计量方法,并对传统的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进行了一定的改进。
关键词:人力资源;确认;计量;报告
人类在不同的要素稀缺的情况下,经历了劳动经济时代、土地经济时代和工业资本经济时代,到了二十一世纪,人力资本和技术中的知识成了经济发展的核心,人力资本要素的稀缺性使人力资源的研究越发显得重要,从而形成了知识经济时代,在这个时代伴随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也为人力资源的发展带来了丰富的内涵。因此,我们很有必要研究知识经济下人力资源的一些具体问题。
在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经济发展取决于物质资源的占有和配置。在货币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四大生产要素中,货币资本占主导地位,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稀缺资源。会计核算也只对货币资本尽心。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发展越来越取决于对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和使用。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更替,人力资源由次要地位上升为主导地位,成为第一资源。
一、人力资源会计研究的发展历程
人力资源会计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随后兴起了对人力资源会计的研究,美国会计学会(AAA)专门成立了“人力资源会计委员会”,并颁布了一系列的研究文告,大大促进了人力资源会计的发展。但由于人力资源会计在会计计量方面的困难因素以及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植根于工业经济的土壤影响,人力资源会计的发展在80年代后期陷入了低谷。在20世纪末叶和21世纪初叶,随着知识经济(Knowledge—BasedEconomy,又称新经济NewEconomy)的初见端倪,以及整个社会对知识经济的关注,人力资源会计的发展呈现出“柳暗花明”的现象,人力资源和无形资产的会计问题成为新经济下企业会计问题的热点。FASB(2001)颁布了一份具有指导性意义的特殊报告———《企业和财务报告:来自于新经济的挑战》,其中详细阐述了知识经济下的无形资产、人力资源等会计问题。
西方会计学者认为人力资源是不变成本(C),介于智力成果与一般资源的以独特形式存在于企业中的特定资产。其理论依据是美国FASB对资产作出的定义,即“资产是指某一特定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而获得或控制的可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人力资源会计的重要奠基人弗廉姆侯兹曾经指出,人力资源会计之所以能够在20世纪60年代导入会计信息系统,最主要的原因是人力资本因素是形成企业商誉的一部分。无独有偶,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1968年颁布的会计研究系列第10号中揭示,形成商誉的15项因素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源自于人力资源因素。此前,在美国会计学会(AAA)1966年颁布的《会计基本理论说明书》中,就首次提出会计目标之一是“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一个主体内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把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非人力资源)并举。而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认为人力资源是可变成本(V),其核心是劳动力。不管是可变成本还是不变成本,都说明人力资源是一项成本费用,应该在会计上得以确认、反映和核算。
二、人力资源的会计确认问题
对人力资源的确认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把人力资源确认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同时把人力资源视为资本公积,不确认为资本,不享有企业的任何分配权。企业内部除所有者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之外,不存在第三种权益。这种观点不承认人力资源是企业除负债资本和所有者资本之外的第三种资本。第二种观点是将人力资源资本化为一种类似于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特殊形式,并认为人力资本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应在企业货币资本和人力资本之间进行分配,即人力资本享有与所有者权益完全相同的权益。这种观点忽视了人力资源相对于一般资源的特殊性,即作为资源,应具有潜在的收益性,而那些学历很高,水平很高,但在企业消极怠工,不能把自己的知识转化为劳动生产率的人力,就不能作为人力资源来反映,从而也不能参与企业的剩余价值的分配;第三种观点是在把人力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同时,将其资本化为一项介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承担着类似债权人的风险,但享有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权。因此,会计等式应修正为:人力资产+非人力资产=劳动者权益+负债+所有者权益。这种观点错误地把人力资源当成是无形资产,忽视了人力资源的载体是人。第四种观点是将人力资源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并形成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通过企业各方的契约决定,既可以具有债权人权益性质,也可以具有所有者权益性质,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便于在实际中加以操作。
本文认为,人力资源是一项可增值的特殊资产,而且是一项可形成资本的资产。应将企业职工所拥有的智力作为人力资产这一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具有同等地位的资产项目予以确认。根据资产的定义,资产是“一个主体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拥有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
从“控制”角度看,法律或者契约性的限制是一项资产是否为特定主体所“控制”的证据。为此,相当一部分人力资源会计的反对者认为,尽管人力资源的存在可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但由于企业对人力资源所贡献的未来经济利益缺乏控制,所以人力资源并不符合资产的定义。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应该考虑到“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economicsubstanceoverlegalform)这项会计惯例,人力资源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是否可以由企业所控制,不应该仅仅拘泥于法律或者契约性限制,而应该从经济本质角度进行审视。从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博弈历程中可以归纳出,随着专业化的发展,随着企业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投入的增加,一方面人力资源价值的确在增加,另一方面人力资本和财务资本一样,其专用性也在与日俱增,由此可以期望专用性的人力资源和企业形成一种隐契约(一种固定的长期契约),一旦人力资源所有者脱离企业,其人力资本价值将无从体现,并将因其对其他主体的非专用性而发生贬值。所以可以认为,随着人力资源专用性的提升,人力资源所有者将会选择合作博弈,同时增进企业和自身人力资本的价值,这样人力资源贡献的未来经济利益,从本质上看其实质已经为企业所控制。例如随着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对企业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实行股票期权(StockOp tion)、对企业职工实行职工持股等一系列激励措施,都能够起到稳定企业的人力资源队伍的作用,从而促进企业在实质上对其内部人力资源的控制,使之长期服务于企业。
从“可能”角度看,按照Upton(2001)的理解, 其本意确切地应该解释为“期望”。按照其逻辑,只要事前(exante)认为或能够预期一个项目有价值而且愿意付出代价去进行交换,该项目就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不论最终的(事后,expost)结果是否能够证明其有价值。“可能”这一表述的存在,在于揭示不确定性的存在和未来的经济利益是不确定的。因此Upton认为,“可能”一词并不是资产定义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其实任何一项资产,即使是有形资产如存货或固定资产,其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都内含着不确定性的成分,正如我们不会因存在不确定性和概率或然性而不确认存货和固定资产一样,我们同样也不能够仅仅因为人力资源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而就断然将其排除于会计信息系统之外。
三、人力资源的会计计量问题
按照FASB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要素的确认必须符合四项基本条件:(1)可定义性;(2)可靠性;(3)相关性;(4)可计量性。人力资源的前三个特性大家都普遍承认,但人力资源的计量一直以来是人力资源财务会计研究领域的难题,而符合资产的定义只是人力资源确认为资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人力资源要确认为一项资产,还必须满足可计量性。为了回避人力资源的计量问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和人力资源价值会计。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它是以企业对人力资产的投资为基础逐期累计计量人力资产的成本价值,同时将人力资产成本价值按照人力资源的使用期间进行的摊销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记录人力资产的累计摊销价值,待人力资产退出企业时将两者相抵,余额就是企业人力资产为企业创造的收益或带来的损失,该余额可以作为企业的收益或损失处理。人力资源价值会计,它是以人力资产为企业带来的预期总价值为基础计量人力资产的经济价值,将人力资产进入企业后对其资产的各种支出作为累计摊销价值,待人力资产退出企业时将两者相抵,余额就是企业对该人力资产预期价值的高估或低估,可以作为企业的预期收益或损失处理。在此基础上可引出不少人力资源的计量方法,如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调整的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未来收益折现法和非购入商誉法等。
1.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该方法是将一个职工从录用到合同期满停止支付报酬为止预计将支付的报酬,按一定的折现率折成现值,作为人力资源价值。这种计量方法以工资为计量依据,其计算结果反映的只是人力资源的交换价值,并不是人力资源价值的全部。因为人力资源的价值不仅指交换价值,还应包括剩余价值。
2.调整的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由于人力资源素质的不同,企业之间盈利水平存在差别,因而企业职工的未来工资报酬的现值应乘以一个效率系数,这个系数反映了企业盈利水平与本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差异。将调整后的工资报酬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其中效率系数取决于在设定期间内以某企业盈利水平与本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相比计算出的投资报酬率。这种方法仍然是以工资为计量基础,对于盈利水平高于同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来说,效率系数大于1,其计算结果大于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计算的结果。因为这个计算结果不仅反映了人力资源的交换价值,还包含了部分剩余价值,即企业超过同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那部分。但对于那些盈利水平低于同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效率系数小于1,所计算的结果小于未来工资报酬折现法计算的结果,不仅没有包含人力资源的剩余价值,连交换价值也没有完全包括。因而这种方法明显地低估了人力资源的价值。
3.未来收益折现法。这是一种计量人力资源群体价值的方法。该方法认为,人力资源价值在于能提供未来收益,因此将企业各期未来收益折现,然后按人力资源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将企业未来收益中人力资源投资获得的收益部分作为人力资源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但该方法未反映人力资源的交换价值即工资部分,因此也低估了人力资源的价值。
4.非购入商誉法。该法是将企业过去若干年的累计超过同行业平均收益的部分予以资本化,作为商誉的价值,然后再乘以人力资源投资占企业投资额的比率作为人力资源的价值。这种方法不仅没有计算人力资源的交换价值,而且剩余价值也只计算了一部分。因为企业的正常利润同其超额利润一样也含有人力资源价值的一部分,不容忽视。此外,按照这种计算方法,当某企业的实际利润等于或低于同行业正常利润时,该企业人力资源就没有价值,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更低估了人力资源的价值。
由于人力资源的特殊性,传统的会计理论框架应该进行适当的变动。首先由于人力资源的计量涉及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因此可行的办法是把人力资本交付于市场,由市场来决定其价值,这也是人力资源产生的根基。因此人力资源会计的计量应采用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计量法。即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其次对于会计要素,应该增加会计要素的内容并重新分类:资产包括财务资产(传统意义的资产)和人力资产;权益包括财务负债(传统意义的负债)、财务资本权益(传统意义的股东权益)和人力资本权益。再次就是会计等式,应该相应改变为:财务资产+人力资产=财务负债+财务资本权益+人力资本权益,体现了劳动者与股东之间连续重复博奕的产权关系。具体操作应该是:当人力资源投资入股时,通过权威的人力资源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入股,由于我国实行注册资本制度,人力资源在未来期间给企业带来收益的高度不确定性,而且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因此,不宜将其记入财务会计的“股本”账户,而应另设一账户“人力资本”予以反映,同时把人力资源的价值列入“人力资产”账户。由于人力资源作为资源,只有当其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收益时,才能予以确认。为了解决人力资源的运行中的价值变动问题,目前致力于人力资源会计研究的学者大都认为,在人力资源的核算中,还应该设立“人力资产摊销”账户,按期对人力资产计提折旧,理由是人力资产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一样,都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值会逐渐衰减。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人力资产不同于财务上的其他资产,按照其磨损的程度逐渐或一次性地全部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而劳动力价值不是被转移,而是由工人的劳动再生产出来。而且人力资源还有一个显着特点,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决定了人力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就可能出现增值现象,而对于物质资产来说几乎不可能出现增值现象。因此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而应在期末,通过权威的人力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或劳动力市场得出其公允价值。增设“人力资产调整”账户,调整人力资产的价值。冲抵“人力资产”账面金额。冲抵的限额就是“人力资本”入账计入的价值。当人力资源价值增值时,根据会计的谨慎性原则,通常不对其进行会计上的反映,只有当公司修改章程,以人力资源控股、持股和参股时,或重新对人力资本进行评估,发生评估增值时,借记“人力资产”,贷记“人力资本”。至于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替代成本和日常人事管理成本等,从企业的纳税角度考虑,不宜将其资本化,而应同现行传统会计一样,将其费用化,作为当期费用冲减税前利润。因为如果将其资本化,那么就如同固定资产,其费用不可做税前抵扣。这将使企业的资产虚增、损益虚增,影响财务数据的客观性。因此应该直接增设“人力资产成本”账户,用以反映人力资源发生的有关费用。比如在每期计发工资、福利费用时,借记“人力资产成本”,贷记“应付工资”。
四、人力资本在会计分配上的反映
至于人力资产做为资本入账,怎样参与企业的税后利润的分配问题,大部分会计学者都想对人力资源价值预测一笔固定数额的人力资本,以便和物力资本一起,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实际上,人力资源所创造的价值随着主客观环境的变化,年年月月不同,因此很不科学,特别是按笼统的总利润分配的体制,透明度不高,容易出偏差。例如,当某企业经营没取得显着成绩,只是进行简单再生产,仅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时,生产者与物力资本所有者都只能取得最低的社会平均收入,但由于没有“社会平均利润”的概念,那么当生产者已按月领取了工资后,再参与税后笼统利润的分配,则生产者所分得了不应得的利益,而物力资本所有者得不到最低收益,则很不公平。因此笔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创立利润分块责任制,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律规定的各种公益金之后,如果企业的利润率高于行业平均利润率,则余下的利润全部按资分配,由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企业的分配,如果企业的利润率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则不再进行再分配。从而建立切实可行的人力资源价值分配体系。二是:让人力资源直接通过控股、持股和参股的方式,参与企业的税后利润的分配。如深圳华为公司奉行“让最有责任心的明白人担负重要的责任”,实行人力资源资本化,职权和股权向有知者倾斜。同时股权实行动态调节,你今年干得好,公司给你配股;明年干不好,公司可以收购你的股。并不是有钱就可以购股,达不到华为确定的标准,有钱也不能够有股权。在员工持股比例上,实行“30%优秀员工(含核心层中坚层)集体控股,40%的骨干员工有份量地持股,10%-20%的低级员工和新员工适当参股。这样一来在财务上也就可方便操作。因为采用这一制度,企业变动的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内部人的份额,并不影响企业的其他财务事项。但这有一点不足,就是只反映了企业的人力资本化,却没有反映人力资源给企业带来的未来收益情况。因此只能对内起到管理作用,却不能对外提供相应的会计信息。
五、人力资源的会计报告体系
我国的财务报告体系是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既然人力资源在财务会计上得以反映,那么人力资源也应在财务报告体系中得到反映。即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两个新的报表项目:“人力资产”和“人力资本”,在“人力资产”项目中反映企业取得人力资产时经权威机关评估值,并随着企业的发展,“人力资产调整”也相应地调整人力资产的账面金额。而“人力资本”则反映人力资源获得时,即在与人力资源者达成一种固定的长期契约时评估值入账,通常该项目只随董事会决议和中介评估公司评估后,发生金额上的变动。并且按此作为人力资源拥有者参与税后利润的分配依据。同时应该在报表附注部分披露与人力资产在契约达成时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披露各类人力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并应披露当期确认的人力资产减值准备。
在损益表中新增两个报表项目:人力资产成本,人力资产跌价损失,反映人力资源的追加成本、使用成本、安置成本和流动成本,以及在期末时根据劳动力市场或权威的人力资源评估机构对人力资产的评定,确定人力资产的跌价金额。对于人力资产的成本,可按照税法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内做税前抵扣。而人力资产的跌价损失不能在税前抵扣。同时在报送的附表中增加“人力资本成本明细表”,反映企业在人力资产上的所有发生费。在此附表内应设置以下几个栏目:员工的培训费、工资、奖金、福利费、职工内部调动过程中发生的退职、退休后发生的各种费用、职工因解聘、辞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解聘费用和职工“跳槽”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诉讼费)。至于人力资源获得时的成本费用,如招聘广告费、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和奖金、招聘活动租场费等,根据会计的重要性原则,则应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的损益,在对应的传统会计损益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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