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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发表论文正确理解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关系

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交通运输论文发布时间:2014-10-25 11:53:11浏览: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是两种联系密切的技术工作,正确理解两者的概念,理清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相互关系,保证船舶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做好水上安全监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摘 要:通过分析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两者之间的联系,进一步理顺检查与检验的关系,充分发挥两者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做好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研究生发表论文,船舶安全检查,船舶检验,安全监管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定义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为保障水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防止水域污染,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和我国认可的海事国际公约,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9年(第15号)发的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按照实施对象的不同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船舶检验是为了保证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的安全及起重设备安全作业,防止船船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等,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所实施的检验。就国内而言,船舶检验机构有中国船级社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就国际而言,船舶检验机构通常是船旗国政府授权的船级社。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不同点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就两者不同点而言,从实施主体、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理等方面有如下不同点:

  按实施主体:船舶安全检查是由海事部门的船舶安全检查官和安全检查员组织实施。船舶检验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组织实施;

  按检查范围:船舶检验在检验过程中主要是针对船舶的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船舶安全检查除了对船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还要对船舶配员、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保安和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检查。

  按检查方式:船舶安全检查则是一种抽查行为,只有在发现重大缺陷等情况下,才会扩大检查范围。相对而言,船舶检验较船舶安全检查要更深更仔细,特别是对船舶的结构、材料、强度和布置等方面。船舶检验是一种程序固定的行为,它必须按照检验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检验;

  按时间间隔:船舶法定检验是定期的和强制性的,是一项不可取代的政府职能。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船舶检验一般分为初次检验、期间检验、特别检验、坞内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等,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为每1年检验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的主动行政监管行为,一般以6个月为周期,采取不定期登轮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对“四类”船舶、船员可缩短检查周期或加强重点检查频率。

  按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理:船舶检验机构在检查后,对于合格的给与签署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签发证书,但一般不涉及处罚性处理;船舶安全检查通过《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方式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做出相应的处理,严重的甚至可以做出禁止船舶离港的行政处罚决定。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共同点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除了上述不同点,它们的共同点都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均体现“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及生命财产的安全及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立法目的;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也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检验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基本目的,是共同和相互呼应的。从执法的角度讲,我国的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都是法律授权的船舶安全监督机构,取得权力的基本的法律依据是一致的。

  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船舶的检验一般有初次检验、营运检验、附加检验、搁置检验、临时检验等,根据各种检验的情况和范围的不同,这些检验是静态的、被动的。但这样的检查还不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而海事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监督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等方面,对船舶实施主动的、动态的安全监督管理。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各方面限制,一般来说,在检查中容易产生“杂而不精”的情况,而船舶检验部门则是专业从事此项工作,并经过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其“专”和“精”正好弥补了船舶安全检查“杂”的不足。

  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对接的意义

  从船舶安全检查与船舶检验的关系我们可以看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是一个共同目标下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两项有区别的技术性工作。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适航状态的把关,相对是静态的,侧重于技术层面;而船舶安全检查的全过程是动态的,既有技术层面又有法律、法规检查。根据规则要求,对船舶存在缺陷涉及船舶检验机构的,可以通知船舶检验机构整改。船舶检验机构通过技术监督检验,对船舶发放的各种证书,主要是认可船舶的适航性能。船检机构检验认可是基本的,安全检查则有重要的补充意义,船检机构的检验对象主要限于船舶和产品本身,而船舶安全检查范围要宽广的多。对于新船,只有经过船检机构的检验之后,安检员才能登轮检查,安检是在船检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通过检查,间接对船检质量进行监控。

  1、船舶检验是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支持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船舶检验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多年的沉淀和积累,都各自建立了一支经验丰富的检查队伍;船检部门和海事部门经过长期的信息化建设,都已经形成了各自相对完整的数据库,如果能够将这两个机构的检验数据实现共享,二者的监管水平都将实现一个质的飞跃。船舶检验分船体、轮机和电气三方面,每个方面均有验船师分工负责;而船舶安全检查由于受人员、时间等方面的影响,很难达到分工合作。因此安检员必须了解船舶的各个方面,而验船师只需了解或精通自己负责的方面即可。在技术上,单个验船师就整艘船舶来讲,安检员要比验船师更熟悉全面;就船舶的某一方面验船师要比安检员精通,特别是涉及船体损坏等方面。这就需要安检员和验船师相互取长补短,通过对接,更加有利于双方实现资源共享,使船舶检验真正成为船舶安全检查的技术保障。

  2、船舶安全检查是船舶检验的补充

  如前所述,船舶检验有一定时间间隔,间隔时间最短的是年度检验,如何在一年间隔期内保证船舶的状况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是海事主管机关所面临的难题。实践证明,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监督船舶是否适航、船员是否适任的一项非常有效的手段。船舶检验受时间的限制,不能随时进行检验;虽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船舶在存在船损、机损的情况下应申请检验,但船东通常为避免麻烦而不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从而导致船舶检验机构无法对船舶的实际状况进行有效地监管,船舶安全检查有效的补充了这一空白。如果实现了信息和工作上的对接,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检验的补充作用将更加显著。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船舶检验的有效监控

  从目前国内船检现状看,要确保每次船舶检验都相对到位是很难保证的。船舶安全检查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手段,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检验之间正好是一种相互监督制约的关系。安检的范围可以覆盖船舶检验的内容,只要船舶存在检验质量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到位,一般均可以在检查中体现出来,这样就可以通过海事局设立的地区船舶检验管理处追究责任单位或人员的检验责任,从而达到源头管理的目的。同样船检在检验的过程中也可以对船舶安全检查员签字的《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中的缺陷进行监督,这样就能够形成一种良好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行业的良性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效果。对于保障船舶安全航运有重要意义。

  综上所述,安全检查与检验两者只要相互沟通,相互理解,彼此尊重,共同合作,既相互补充,也相互促进,共同打造一条完整的船舶质量安全链,才能切实有效的保障我国船舶水上交通安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第35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第15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第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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