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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驿站所属分类:保险论文发布时间:2012-07-12 09:32:56浏览:次
摘要:农民工——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既维护了农民工应有的权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平、保障了人权。本文基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在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分析农民工养老保险现存问题的原因,建立适应我国农民工的新型具有弹性的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新型构思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形成了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的劳动群体——农民工,其队伍的日益庞大使得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关注。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因此构建合理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考量
(一)农民工的身份厘定。
农民工是指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他们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人,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他们是介于城乡之间的边缘群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身份双重性。他们既非传统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亦非农村居民。第二,流动性。其工作频繁变动使得他们处在城市和农村的双向流动过程中。第三,年轻化。据调查30岁以下人口占农民工总数51.14%,45岁以下的人口占农民工总数82.17%。第四,廉价性。农民工普遍较低的文化层次使其在城市获取的工资收入水平远低于城市居民。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剖析。
1.参保率低。不管是因农民工收入低下、工作不稳定、企业不愿承担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还是农民工的“短视”等原因,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或覆盖率都无法保障其未来的老年生活。
2.退保率高。由于农民工就业的流动性很强,转移目标地不确定,同时现行城保制度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统筹基金使得农民工在离开一个就业城市时选择退保。
3.跨地域转移难。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和各地政策的差异性,很多外省农民工在参加了养老保险后,虽然在离开时可封存或一次性拿走“个人账户”部分,但养老保险关系却难于与其他省份续接,这使得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成为一大难题。
二、制约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因素
(一)制度设计的缺失。其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多样化。在各地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中,缴费基数与比率存在区域性差异。其二,在《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关于“转移接续”的规定中,对资金的“转移接续”没有个明确说法。在转移过程中,由于规定模糊,出现社保部门转出时只转个人账户基金,不转或少转社会统筹账户基金的问题。其三,根据规定,“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农保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然而全国建立了新农保的区县只占到全国的1/10,因此,未参加者只能“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显得很不合理。
(二)农民工就业特征。一是农民工就业的季节性、流动性大。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根据现行政策,农民工转换工作城市和就业岗位时无法接续的养老保险关系对“迁移不定”的农民工而言是一种负担,因此引发断保、退保等问题出现。二是农民工工资低、经济收入不稳定。农民工就业主要是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其劳动简单、收入报酬不多、可支配的收入数量少,既要维持自己的城市生活,又要赡养老人、抚养子女。因此大多数农民工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用而不愿参保。
(三)用人单位利益冲突。现在许多民营企业大量雇用农民工,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是从成本开支角度企业难以接受,考虑到自身利益,企业往往只给中层管理人员和部分技术骨干办理养老保险以挽留人才,而不给农民工投保。二是大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农民工为生计怕失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给用人单位提供了用工条件限制的强势空间。
三、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新设计
考虑到农民工的农业户口属性,我们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为契机,重新设计农民工养老制度,使得该制度能很好地保护该群体退休养老生活,为统筹城乡发展做出良好的制度安排。
(一)为农民工设立三个养老账户。目前,我国试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鉴于此,我们可依托区县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一个户籍在本区县的农民工设立三个账户:即农民工的基础养老金账户,在其工作地设立的实际账户以及个人名义账户。农民工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县统一,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共同筹集,列入财政预算;个人实际账户由工作地社保机构负责建账、缴费、投资和日常管理;个人名义账户只保留缴费、收益相关记录,并与个人实际账户每年年末对账一次,以确保数据完整。
(二)个人实际账户缴费基数及比例。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工作,他们的缴费基数应该参照工作地城镇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设立,采取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缴费比例可以根据农民工养老制度的总体替代率水平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划分为几个档次,如4%、6%、8%等。企业缴费比例则按照农民工缴费比例对等支付,最终全部划入农民工个人实际账户。
(三)农民工养老金的领取设置。目前新型养老保险试点地区采取个人缴纳15年后取得基础养老金这一办法,然而在取得了基础养老金之后,人们往往缺乏续缴的动力。因此我们应该设立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以此来增加积累。
(四)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式。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转移统筹资金。另外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依据其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参保地不一致时,以参保地满10年为参保界限,如不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这样统一灵活的转接管理使得跨地区流动就业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总之,新型的具有弹性的养老保险制度较当前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更为符合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切合农民工自身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只有给予农民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切实保障农民工应有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最终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参考文献:
[1]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3.
[2]喻琳.农民工养老新思路[J].社保论坛,2011,(01):32—33.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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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 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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